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认为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影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但目前根据视频和图片所显示的内容,并不足以认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,因此,尚无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、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、或组织淫秽表演罪。如涉嫌构成犯罪,公安部门应根据侦查结果进行认定。但总体来说,部分主播打色情擦边球、以黄色段子等性暗示内容博眼球等行为有违公序良俗,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。
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,视频平台所提供的诸多表演都带有明显的挑逗和性暗示,是否认定其为淫秽物品,要由警方确认。如果构成,依据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之规定,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、网页,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,或者传播淫秽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,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。
韩骁律师称,近几年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终端的急剧增加,淫秽物品犯罪再次呈现猖獗态势,一方面,在传播方式上发生巨大变化,相较于电脑网站的传播方式,安装量巨大的移动终端APP传播速度更加迅速、传播范围更为广泛。同时,淫秽物品本身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,不再局限于先前的小说、图片、影像,各种直播平台和直播软件层出不穷,借助这些平台和软件,所谓的“主播”以各种挑逗裸露、性暗示等动作来博取眼球,获得关注,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。
但由于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,而与之对应的网络监管技术的落后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,使得对网络和移动通讯终端的监管难度加大。(记者武红利樊瑞)